
问题解答:
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根据相关规定,由各地地方政府统筹各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工厂要复工要直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复工理由,收集工厂工作人员的所在地信息,待人员返厂后,合理安排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工作人员进行隔离,隔离需满规定期限。申请前工厂也要做好有关防控措施,复工期间也要严格遵守相关防疫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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