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寄存人所有,但由保管人暂时保管。根据法律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需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给寄存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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