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经典刑事案件案例大全)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法律条文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应当指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能简单理解为犯罪人所触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是要根据刑法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应是指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最高刑;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条或同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如果刑法条文只规定单一的量刑幅度,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就是指该条款的最高刑。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立案侦查”,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有人解释为立案并侦查,如果只是立案但还没有开始侦查的,就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问题;有人解释为立案和侦查二者兼备,但由于立案后行为人也可能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因此,从有利于追诉犯罪的角度来讲,将立案侦查解释为立案较为恰当。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如果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追诉时效制度会丧失应有的意义。在共同犯罪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犯罪构成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如,对不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的最终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或结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时效问题的批复》

5、《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6、《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20号】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

【案情】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月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曹立波、许云刚、马世龙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当地民警在对辖区内一名叫“李红”的居民进行盘查时,“李红”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世龙,1989年5月伙同他人闯入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将李树振用刀扎死后逃跑。

【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世龙伙同他人入室抢劫,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对被害人家庭和亲属造成严重伤害,在案发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虽然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被害方以及案发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世龙核准追诉。

【检例第21号】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

【案情】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董立君、魏江等三人上山打猎,途中借宿在莫旗红彦镇大韭菜沟村(后改名干拉抛沟村)丁国义家中。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12月22日上午7时许,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为报复泄愤,对李万山、董立君、魏江三人进行殴打,并将李万山、董立君装进麻袋,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丁国山等四人用绳索将李万山和董立君捆绑吊于房梁上,将魏江捆绑在柱子上后逃离现场。李万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潜逃。莫旗公安局当时没有立案手续,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0年全国追逃行动期间,莫旗公安局经对未破命案进行梳理,并通过网上信息研判、证人辨认,确定了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下落。2013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闫立军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常永龙被抓获归案。

【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

【检例第22号】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案情】1989年9月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德禄因此殴打杨菊云。杨菊云乘吴德禄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德禄头部,后因担心吴德禄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9月4日中午,吴德禄继父魏某去吴德禄家中,发现吴德禄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检例第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

【案情】犯罪嫌疑人蔡金星、林俊雄于1991年初认识了在福建、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姓名身份不详),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蔡金星、林俊雄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自己作为内应。蔡金星、林俊雄遂召集陈国辉、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蔡金星、陈国辉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1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林文忠租住的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蔡金星在车上等候,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进入屋内,陈国辉上前按住林文忠,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林文忠,抢到装在一个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1991年3月12日,被害人林文忠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进行通缉,4月23日对三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

【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伙同他人入户抢劫14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本案虽然犯罪数额巨大,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蔡金星、陈国辉不予核准追诉。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第174号案例】沈某挪用资金案——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理由】我们认为,正确认定本案的追诉期限,关键在于对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实质是要求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绝不是仅体现在定罪量刑方面,而应体现在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罪行轻重的各个方面,如追诉时效、自首、立功、累犯、减刑、假释等。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第273号案例】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

【裁判理由】首先,被告人南昌洙两次盗窃行为不属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之内又犯罪,前罪所经过的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归于无效,需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即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南昌洙1998年3月所实施的盗窃犯罪,在 2003年3月追诉期限即已届满,此后所犯新罪,已经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情形,不能因此再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期限。其次,被告人南昌洙两次盗窃行为不属连续犯。被告人南昌洙前后两个盗窃行为虽均独立构成盗窃罪,但该两个行为时间间隔在五年以上,很难认定其在实施前次盗窃犯罪时,对五年之后再次实施的盗窃犯罪已经具有主观上的连续故意,因此,不应将其实施的两次盗窃行为作为连续犯罪,不能以犯后罪为由重新起算其前罪的追诉期限。被告人南昌洙于 1998年3月伙同他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法不应追究其该起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745号案例】杨伟故意伤害案 —— 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及追诉期限

【裁判理由】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是根据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而不是根据犯罪行为对应的宣告刑确定的。这是因为在对行为人追诉前,不可能确切知道对其应适用的宣告刑,故只能根据其行为的一般情形确定法定最高刑,再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如果以可能对应的宣告刑作为追诉标准,则可能会出现漏诉的情况,最终不利于惩罚犯罪。所以,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应根据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情节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判断,而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第945号案例】林捷波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裁判理由】理论上一般认为,现行刑法在修订时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从立法意图分析,主要是为了保证有罪必究,及时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适用,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首先,这里的被害人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被害人本人,而应理解为包括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为现实中被害人可能会因本人身体原因或者受到强制、威吓而不能或者不敢提出控告,此时若不允许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控告,便与立法精神相悖,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增设该款保障被害人权益的目的。其次,被害人必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如果被害人没有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人侵害,也不能对犯罪人适用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二是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第1062号案例】田某某重婚案――已婚的被告人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后,又单方终止事实婚姻关系的,如何计算重婚犯罪行为的追诉

【裁判理由】重婚罪属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重婚罪而言,重婚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自始至终同时存在,持续侵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完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属于继续犯。重婚登记或者事实婚姻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重婚行为的开始而不是终了,不应把后婚婚姻关系的确立与以后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行为割裂开来,而应当将二者视为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前者是后者开始的标志。后婚系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是否终了,应当以一方作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婚姻关系因该意思表示实质上得以解除为判断标准。

【第1116号案例】张玉良、方俊强非法买卖枪支案—-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节点

【裁判理由】我们认为,基于立法原意及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考虑,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首先,从法律用语来看,虽然前文采用“犯罪之日”的措辞,但后文明确指向 “犯罪行为终了”,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也不排除可能以某种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对此种情形,追诉期限应当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次,追诉时效消灭是行为的法律后果,行为的性质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只是基于自然法的观念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经过长时间一直遵纪守法,对其进行处罚已无必要。对非法买卖枪支罪而言,该罪的客观行为仅指行为人买卖枪支的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宣告完成,则追诉时效开始计算。

【第1134号案例】沈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犯罪之日”应当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即犯罪行为符合全部构成要件之日。沈某某滥用职权行为的犯罪后果,在张某青更改身份证号码后于2007年12月1日应征人伍时已全部产生,沈某某的行为在当时已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追诉期限应从2007 年 12月1日起算,本案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我们认为,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违法行使审批权,致张某青的出生日期和身份信息被重新录入户政管理系统,使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得不到及时的追究。后又在张某青的征兵政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出具张某青符合征兵政审条件和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的意见,致张某青于 2007年12月1日应征入伍服兵役等危害后果发生后。在危害后果持续期间,沈某某再没有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追诉期限应从2007年12月1日起算,之后张某青继续服兵役至2011年9月才被抓获归案,这期间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而不是犯罪行为的持续。2012年12 月26日检察机关对沈某某立案侦查时,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且本案不是必须追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裁定终止审理。

【第1200号案例】袁明祥、王汉恩故意杀人案

【裁判理由】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的追诉期限延长或中断,或者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是否必然影响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的追诉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对共同犯畢中各被告人的追诉时效分别评价判断,主要理由是: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 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是解决某一犯罪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限,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分子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设立时效制度的一项重要考虑是稳定既有的社会关系。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是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应的法定最高刑进行确定。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考察的是犯罪分子是否具有逃避侦査或者审判的情形,必然要求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化判断。本案中,袁明祥、王汉恩系共同犯罪,二人作案后,袁明祥未逃避侦查,而王汉恩在被批捕的情况下一直负案潜逃,故王汉恩犯罪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不必然引起袁明祥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最高法案例

【案例】郝**挪用资金案((2018)最高法刑申113号)

【理由】2003年10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此时涉案资金已被挪用了近七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如果案件被定性为挪用公款罪,则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如果被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则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和起诉本案,不涉及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问题,因此其提起公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将指控的罪名改变为挪用资金罪,虽然二被告人的犯罪成立,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该院仍对郝**和许**作出有罪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纠正该问题,裁定终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2017)最高法刑申118号)

【理由】关于你提出本案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申诉理由。经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当自造成现实、紧迫的侵害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仅有变造行为还不能对客体产生实质侵害,构成本罪应以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投入使用为要件。你对变造后的证件的使用持续到2003年6月,原判以此起算追诉时效并无不当。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9985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6月12日 14:00:19
下一篇 2025年5月12日 14:47:10

相关推荐

  • 成都对方不承认强制猥琐怎么办(强制猥褒罪最轻要判的年数)

    9月6日,中国检察网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进展,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既然构成强制猥亵行为,为什么检察院不予批捕,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争论。 强制猥亵案件如何可以不起诉?强制猥亵行为不予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证据不足 另一种是情节轻微 以下内容作者:王斌律师 …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300
  • 成都诽谤罪判刑标准是多少(告人诽谤需要的证据)

    互联网时代,我们能够听到更多的声音,和他人沟通交流的方式也不再像之前那样单一而贫乏,但同样,在这过程中我们有时也会受到一些攻击,尤其是看不到对方的情况下,诽谤他人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但互联网终究不是法外之地,你诽谤他人带来的快感,很可能会让你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诽谤他人名誉到底会被追究怎样的责任,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诽谤指的是故…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300
  • 成都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律师会见需要的手续)

    【问题背景】 在司法实务中,常常会有什么时候请辩护律师,或不委托辩护律师可不可以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其实对于此类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在刑事案件程序初期,即侦查阶段,就应该委托辩护律师,且此时也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嫌疑人进行会见。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剖析这一问题。 【案例提要】 2019年5月20日,某区检察院决定对乙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滥用职…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300
  • 成都故意伤人罪最多判几年(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是有和解制度的,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后,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量刑是有影响的。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法院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所以具体的刑期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网友咨询: 2021年11月26日10时许,吴某与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矛盾,吴某与高某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吴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杨某鼻部打伤,致被害人杨某双…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500
  • 成都民事诉讼二审流程详细(民事案件二审庭审流程规定)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一、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400
  • 成都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并无期满以后的规定,这与死缓裁定减刑必须二年期满以后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缓犯在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内,那么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呢?   一、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400
  • 成都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一般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除自诉案件以外,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500
  • 成都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行有效/劳部发〔1994〕489号/1994.12.06发布/1995.01.01实施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300
  • 成都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什么(防卫过当的司法解释)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500
  • 成都窃电刑事立案标准及时间(两高对窃电案的司法解释)

     按通俗理解,偷东西是盗窃,东西一般是钱之类的有形物品,并且,还需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能构成盗窃罪。然而,现实中我们会遇到一些偷取无形的东西,比如说盗窃电。那么像这种盗电行为怎么认定呢?是否可以构成盗窃罪?关于这些问题,下面就由专职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300
  • 成都故意伤害罪量刑细则(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人们在遇到一些事情或者言语刺激之后情绪失控,导致出现过激的行为,轻则伤害他人,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呢?什么样的行为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需要具备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满14~16岁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300
  • 成都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被执行人还款最佳处理方法)

    不是每个被执行人都是“老赖”,也不是每个被执行人都能被称为“老赖”。 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 “赖”这个字在博大精深的各种方言中都散发着不愉快的气息,“赖子”、“无赖”、“赖皮”、“抵赖”、“赖账”等等词组,形神兼备,不一而足。 与“被执行人”相对应的是申请执行人。当生效裁判、调解书的胜诉方品尝不到胜利果实的时候,愤怒值让他们瞬间晋升为申请执行人。 法…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600
  • 成都污蔑诽谤怎么定罪(恶意诽谤造谣污蔑的认定标准)

    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500
  • 成都过错责任原则名词解释(无过错责任名词解释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1、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 2、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3、情势变更可以成为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常常可成为情势变更的原因。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400
  • 成都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司法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些触犯法律规定的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此很多人都有着相应的了解。但很多人不了解的是,刑事案件超过多少年不追究呢? 网友询问: 犯罪案件的有限期限是多少,多久之后无法进行起诉?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张颖博律师解答: 1、刑事案件的起诉期限具体如下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2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