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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