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侮辱罪诽谤罪立案标准最新(告人诽谤需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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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宝贵的权益,但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说法律赋予了游行示威的权利,但必须是不损害国家主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进行,否则将被打击压制。

言论自由也应当是在法律许可范围下的自由,若恶意侮辱、中伤他人,乃至发布破坏民族团结的谣言,极可能构成犯罪。因此,话可以随便说,却不能口无遮拦,不负责任。

案例分享:

2002年8月,太仓市的杨某听闻某私营企业的总经理黄某乐善好施,走上绝境的他决定前往碰碰运气。某日,他不请自来,向黄某一口气开出50万借款。黄某见来人素不相识,不同意借出,并联系上保安,将杨某赶出了公司。

杨某借不到钱,怀很在心。为了报复,他冒用该企业某女性员工男朋友的名义,“实名”举报了黄某,称对方同时与三名女性甲、乙、丙存在不良关系,其中与甲共育有一私生子,还曾与乙在车内乱来被某联防队抓住罚款等。举报信结尾,杨某还有模有样留下“恳请有关领导挽救一下黄某”的字样。

这封信被杨某投进了公司的举报信箱,他还觉得不够解气,于2002年11月18日,将内容印成了大字报、宣传图,张贴到了公司的大堂、停车场、外墙等地,连政府大门、员工宿舍、菜场大门,他都没有放过。

第二天,黄某在公司发行捏造图,喝令员工立马撕下。他得知了是杨某所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杨某辩解道:自己对这些事并不知情,一切不过是道听途说。

这个辩解是为了开罪,但实在算不上好辩解。即使是道听途说,对不知真假的事肆意张扬,也可能触犯诽谤罪。最终,法院查实举报信的内容纯属捏造,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一年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一般而言,诽谤内容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达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都达到了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杨某将不知真假的信息肆意张贴、宣扬,闹得满城皆知,对黄某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而且对该公司的形象也造成了一定损伤,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过度骂人,可能会像杨某一样,逮捕入狱。实际上,骂人除了会触犯诽谤罪,还能触犯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杨某而言捏造事实、散播谣言,可以算得上是一种侮辱,那么构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属于损害他人人格,但二者存在巨大区别:诽谤必须是捏造的内容,侮辱则需是真实发生的内容;诽谤一般采用口头、文字等形式,侮辱带有暴力行为;诽谤往往当众或借助第三平台散布,侮辱则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

杨某一案,如果他是当着黄某的面进行辱骂、殴打,且陈诉的事实为真,涉嫌触犯的就是侮辱罪,侮辱罪的量刑与诽谤罪不相上下,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种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因考虑到受害者的主观情感意愿,受害方自诉的,法院才进行受理。不过并不是所有诽谤、侮辱都需自诉,如果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如因诽谤、侮辱引起人员伤亡、群众共愤、危害国际关系等,则直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前文叙述过,骂人除了可能导致诽谤罪、侮辱罪,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什么情况下达到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上诉案例中的杨某,是否存在寻衅滋事行为?

一般寻衅滋事包括以下四种行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杨某主要采用的方式是张贴不实文字,而寻衅滋事与侮辱罪差不多,通常伴有动作行为上的挑衅,所以杨某不能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骂人骂到一定程度,会涉嫌犯罪,那么,是怎样的一种的程度?一般需要根据辱骂内容的不堪度,是否贬损他人名誉、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辱骂对象是否为英烈;辱骂是否伴有追逐殴打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进行综合判断。

其中,辱骂英烈的,还可能构成侮辱英烈罪。可见,骂人不能随便骂,作为一个正常人,谁都存在七情六欲,出现愤怒、需要发泄的时候常常存在,骂一下并无不可,这是人之常情,但也需注意骂的内容、对象、行为等,否则,因暂时发一通脾气而步入监狱,实在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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