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格式范文(刑事案件起诉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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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眉县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址**镇**村*组,2021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5月26日被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址眉县**小区,2021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6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1年7月23日以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周某某(不起诉)在眉县**街道**酒店二楼**包间内,以被害人王某某将魏某某手机摔坏、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要求赔偿魏某某精神损失为由,采用威胁、殴打的方式敲诈王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线索来源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殴打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玉芳

2021年8月23日

附:

被告人葛某某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3. 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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