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全文(北京工伤最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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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原件2份)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病历(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受伤害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机关法人任免通知书或相关行政机关批复等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以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近亲属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职工与其近亲属的关系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6、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7、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8、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9、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0、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1、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2、死亡证明(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3、实行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单位,还应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实名制管理花名册以及分包合同相关页。(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4、具体事故伤害情形所需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报材料齐全,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流程】申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各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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