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进行补偿。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累计工作年限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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