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哪些(教你区分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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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主体的分类

法律主体,也称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 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即生物学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

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法人

1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制度是指以法律赋予符号条件的团体以法律人格你,使团体的人格与成员的人格独立开来,从而使这些团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1)法人的概念与成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组织机构亦称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已发了,条例,章程规定而产生,其对内管理法人事物,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2)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盈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积极的营利并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

非营利法人:仅法人本身营利,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成员,而是作为自身积累。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5)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法人解散和终止

法人解散是指由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致使法人不能继续存在,从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的程序。

《民法典》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丧失。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7)法人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清算期间法人续存,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8)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2 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成立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制营利法人和非公司制营利法人。

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2)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非营利法人

(1)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非盈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企业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指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4 特别法人

由于实践中有些法人的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等方面均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存在较大差别,所以立法中单列了一类法人即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机关法人

是指根据宪法,法律法规或政府的行政命令而设立,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其成立目的,成立程序和运行程序,消灭程序等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其以维护集体成员利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又称为合作社法人,是指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非法人自治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依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组织法人报货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3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4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家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二 法律主体资格

法律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按其民事能力划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后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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