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李保山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少将,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于娟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取得于娟信任,以其要当总后勤部营房部副部长需要花钱办事为由,骗取于娟财物共计人民币18.45万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李保山通过于娟结识徐忠,带徐忠到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军区靶场,称如果徐忠资助其当上总后勤部营房部副部长,就将靶场房地产项目交给徐忠开发,并提供了伪造的营房部文件,取得徐忠信任,骗取徐忠人民币430万元。2012年11月4日公安机关以李保山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将其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一本。经查,该证件系伪造。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保山冒充军官,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
一、被告人李保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二、公安机关扣押之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保山继续退赔给被害人。
评析:
冒充军人骗取财物,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第266条“诈骗罪”,这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在骗取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时,不能构成诈骗罪,只能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数额较大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
(3)数额巨大时,两者的处刑都是三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但诈骗罪还要并处罚金,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4)数额特别巨大时,诈骗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富贵而骄,自遗其咎。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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