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房产律师(上海离婚房产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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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原告孙先生和被告王女士结婚后未生育孩子,孙先生长期没有工作,由于政策原因,想长期领取低保金,于是双方办理了“假离婚”手续。此后,为了有申请廉租房的资格,孙先生将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到被告王女士一人名下,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后双方感情破裂,孙先生要求分割房产。该房产已经登记在被告王女士名下了,已经办过“离婚”手续的孙先生却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这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我所周宇龙、周紫薇律师作为原告孙先生的代理人,在此案件经过调解、一审、二审后,成功帮孙先生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

原告诉求:

律师接手案件后,了解到原告孙先生和被告王女士于1990年结婚,2003年原告家中杨浦区一处房产动迁,原告付了超出动迁安置面积的房款后分得浦东新区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为孙先生与王女士二人所有。2006年,由于被告王女士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因为政策原因,为了原告孙先生可以继续领取低保,二人办理了假离婚,且由于双方感情很好,离婚协议约定:浦东新区的房产归被告王女士所有。双方“离婚”后依旧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后为了可以有申请廉租房的资格,原告把房产名字变更为被告王女士,双方仍居住在该房产内,直到2009年至2010年,被告王女士有了二次外遇并离家出走。原告孙先生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时办理“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我方主张原告孙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原告孙先生可以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虽然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双方在法律上已经离婚,不能回转。但原告孙先生是为了领取低保金、申请廉租房而将房产登记为被告王女士一人的名字,并不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要将房产给王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约定的内容实际上是无效的,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产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孙先生仍然享有50%产权份额。

法律规定:

《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办案结果:

经过我所周宇龙、周紫薇律师的不断努力,积极举证质证,不断斡旋,最终法院判决房产产权归孙先生所有,孙先生给付被告房产折价款的50%。

律师感言:

我所律师执业多年,熟悉婚姻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过多宗复杂的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看似简单,但其实是经济和感情交织在一起,案情复杂,耗时很多,感情纠葛及财产分割问题纠结在一起,案件也会随着委托人情感变化而变化,尤其是牵扯到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权问题,加上“假离婚”的问题,更需要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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