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要约招标价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某一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以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为目的而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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