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典热点问题解读)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典热点问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续上)

五、其他问题

(一)本条在使用过程中所面对的最大问题乃是其与无因管理的关系问题

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源自《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赋予了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其为进行管理而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此处的必要费用不仅包括管理人为管理进行的支出,还包括其在管理活动中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两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可以得出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补偿其损失的结论。因此,从法律效果上看,本条与第一百二十一条似乎都可以作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身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向受益人主张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司法实践中,针对见义勇为的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的情况,有些法院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为裁判依据,有些法院则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无因管理的规定为裁判依据。

可见,司法实践对本条所调整的见义勇为行为与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调整的无因管理行为间的关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认识。

学界针对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主要几种观点∶

(1)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

无论是实质性构成要件,还是立法的价值取向,无因管理行为与防止损害行为均无本质区别。 受益人是无因管理中的本人,见义勇为行为人是管理人。受益人所给予的补偿,可能只是见义勇为行为人所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用),也可能是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其他损失,还可能是两者之和。

(2)见义勇为属于广义上的无因管理。

广义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通常是防止、制止不法侵害的维护行为,即见义勇为,而狭义的无因管理行为通常包括管理及服务行为;广义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遭受的损失不由受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6740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8日 21:16:54
下一篇 2025年2月8日 21:17:00

相关推荐

  •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法通司法解释)

    目次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 二、《纪要》的主要内容 三、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适用中的重点问题 (一)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相关问题 四、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问 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会议研究…

    2025年2月9日
    300
  •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适用意见全文)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目次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 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 (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 (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协议确定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

    法律资讯 2025年2月9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