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
1、建筑工程的工程量增加;
2、工程的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
3、发包人没有按约定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资料;
4、发包人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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