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办理工程延期手续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1、工程承包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
2、监理工程师予以调查核实,确定工程延期时间;
3、向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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