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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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和作用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中,辩护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三)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活动。

二、刑事辩护人条件包括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条件,只规定了刑事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刑诉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人;

  (三)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提出意见权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

  (四)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经授权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辩护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和作用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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