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私了之后还能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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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私了之后还能追究吗

  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是否还会判刑有不同处理结果。

  针对自诉案件,自诉人是原告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决定自诉人是否撤诉的因素之一为,自诉人同被告人达成和解。因此,自诉案件当事人私了,私后不能起诉了。自诉人撤回自诉,一般不会被判刑。

  针对公诉案件,公诉人是原告,公诉人系履行国家职权,不会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完全不顾案件事实,不提起公诉。而是,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公诉人还是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还是会依据事实和法院确定被告人是够构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

  (一)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公了”及与与国外刑事制度方面的“辩诉交易”有着很大的不同。下面,我从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本身,同时与刑事案件“公了”及国外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中,分析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

  1、程序性。

  刑事案件“私了”是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当然,这种结案方式,与刑事案件的“公了”一样,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性应该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个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私了”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刑事案件的“私了”并没有一定的程序可以遵循,都是各自行之。各国对刑事案件的“公了”都制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法。但是各国都没有对刑事案件的“私了” 规定一定的程序。这是自然的,因为各国刑事法律没有认可刑事案件的“私了”,当然也不可能对刑事案件的“私了”规定一定的程序。

  如果各国刑事法律制度认可刑事案件的“私了”结案方式,制定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法是题中之义。当然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可以包含在刑事诉讼法中。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刑事案件“私了”的单独篇章,使刑事案件的“私了”有法可依。这也许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发展方向,是完善现代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方面。

  程序性虽然不是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公了”的重要差别特征之一,但是,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性还是与刑事案件“公了”的程序会有很大的不同,就是说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2、替代性。

  刑事案件“私了”的替代性,是指刑事案件“私了”是以经济或者其他非经济性的补偿(赔偿)的形式来代替刑事处罚。

  对于刑事案件,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是其主要特征,流行的刑事案件的“公了”,就是以侵害方承担刑事责任来结案的。就是在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虽然也要追究侵害方的民事责任,但毕竟是以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为主,以追究侵害方的民事责任为辅。

  但是,刑事案件的“私了”,是以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为主要特征的。既然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不追究侵害方的任何责任了呢?不是的。而是以侵害方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是以侵害方承担这种补偿或者赔偿责任来代替其承担刑事责任。

  替代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经济形式即金钱形式来替代。就是侵害方对被侵害方给于一定的金钱赔偿或者补偿。

  另一种是非金钱形式,就是侵害方对被侵害方返回财产,或者终止阻碍行为,或者赔礼道歉等形式,来补偿被侵害方受到的损害,或者安慰被侵害方。

  3、自愿性。

  刑事案件的“私了”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自愿性,就是当事人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之间的纠纷,这种愿意完全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没有任何外来强制力的自愿,而且,这种自愿,不是当事人一方的自愿,而是双方的自愿。

  自愿性,不仅仅应该体现在是否同意“私了”,更应该体现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内容上,重要的是体现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协商结果上,要使刑事案件“私了”的内容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一致的自愿意志。

  自愿性,不仅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也应该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个重要原则,必须贯穿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全过程。

  当然,这种自愿性,是在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的自愿,不是随心所欲,不是想“私了”就“私了”。

  4、司法机关的尊重性(服从性)。

  司法机关的尊重性(服从性),就是指在刑事案件“私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是否“私了”,怎样“私了”,不应该有更多的干涉,更不应该起主导作用,不应该把司法机关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而只应该起一个辅助作用,应当尊重和服从当事人的意志,对于刑事案件的“私了”,应该是当事人说了算,正确一些说,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说了算,司法机关不应该说了算。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私了”中,是当事人的意志起主导作用,不是司法机关的意志起主导作用,司法机关应该尊重或者服从当事人的意志。

  当然,说刑事案件的“私了” 是当事人的意志起主导作用,不是说司法机关的意志就不起作用了。其实,在刑事案件的“私了”中,司法机关的意志还是可以起很大的作用的。如可以向当事人双方提出“私了”的建议,可以提出“私了”的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私了”方案提出司法机关自己的看法,使“私了”方案更公正一些,更合理一些。总之,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私了”中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当然,司法机关的这种尊重性、服从性,是在国家意志范围内的尊重和服从,就是在国家意志的范围内,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和服从。

  5、无刑事处罚性(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案件,传统的认识和做法是要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对侵害方进行刑事处罚,这也是刑事案件“公了”的必然结果。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私了”来说,却却相反,是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不对侵害方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私了”中的无刑事处罚性(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被侵害方放弃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的请求,司法机关也就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使侵害方不受到刑事处罚。

  6、非强制性。

  非强制性,是与自愿性相对应的一个特征。刑事案件的“私了”应该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过程和结果,所以,它是非强制性的。司法机关不应该强制当事人双方同意对刑事案件的“私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也不应该强制当事人同意“私了”,当事人之间也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强制,强迫对方同意“私了”。

  强制当事人同意进行“私了”,在刑事案件“私了”成为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后,会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而且强制的形式会多种多样。所以,在建立了刑事案件“私了”的法律制度后,怎样防止强制当事人同意“私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和重要任务。

  7、不排除性(选择性)。

  建立了刑事案件“私了”制度后,虽然国家对一部分刑事案件规定了可以“私了”,但这并没有排除对这一部分刑事案件进行“公了”的可能性,就是说,对于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可以“私了”的那一部分刑事案件,只是为这一部分刑事案件打开了“私了”的方便之门,至于是不是“私了”,当事人完全可以进行选择,不想“私了”,仍然可以通过“公了”途径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纠纷。就是当事人同意了“私了”,在“私了”的过程中,只要“私了”还没有结束,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仍然可以放弃“私了” ,选择“公了”。

  在传统的刑事案件结案方式中,只有“公了”一种方式,所以,当事人是没有自由选择权利的。有了刑事案件的“私了”制度,当事人才有了选择“公了”或者“私了”的自由权利。那么,司法机关有没有这样的选择权力呢?应该说是没有的。但是,司法机关有建议当事人选择“公了”或者“私了”的权力。

  8、对“私了”解决方案履行的自觉性,缺乏履行的强制性。

  从传统的刑事案件来说,刑事案件结案后,就是在法院判决后,是由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刑罚的。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的“私了”方案来说,是由当事人自觉来履行的,强制力比较弱。当然,以我设想,对于刑事案件的“私了”方案,也应该赋予一定的强制力,起码应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私了”解决方案的公正合理缺乏规范性的衡量标准。

  对刑事案件的“私了”方案,没有认可的客观标准,不是依照法律法规,而是依照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公正、公平、合理的准则进行,更多的是按照通行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进行。

  对于刑事案件的“私了”,其结果的公正合理度是可以依法来衡量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请抗诉,或者申诉等救济途径来补救。

  10、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刑事案件“公了”完全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是,刑事案件“私了”却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当然,两者的意志体现方式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私了”中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11、无救济性。

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除自诉案件以外,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私了之后还能追究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自诉案件,自诉人是原告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决定自诉人是否撤诉的因素之一为,自诉人同被告人达成和解。公诉案件,公诉人是原告,公诉人系履行国家职权,不会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完全不顾案件事实,不提起公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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