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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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自由原则”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法律权利。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婚姻自由也不例外,结婚和离婚都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时,有权依法缔结婚姻,结为夫妻,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强加干涉。结婚自由包含了男女均依法有权决定自己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等与自己婚姻相关的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本条规定了结婚自愿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与对方结婚,而非其中一方单方自愿与对方结婚。

2.自愿的双方必须是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而不是其父母或亲友表示自愿。

3.自愿必须是完全自愿,心甘情愿与对方结婚,而不是出于无奈而勉强同意。

4.如其中一方不同意结婚,另一方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其结婚;相反,如双方完全自愿结婚,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强行干涉阻止其结婚。此处的第三方包含双方的父母、亲属或其他亲友、组织等。

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任何一方都依法有权提出离婚,双方可协议离婚或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双方自愿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条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当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时,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从而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所要注意的是,申请离婚登记必须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同时到场,只有一方到场或均不到场只提交申请材料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有关离婚协议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本条第二款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协议书中必须表明双方完全自愿离婚,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等内容。该规定为指引性规定,实际中申请离婚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不同的条款,如没有孩子的夫妻,可以在协议中表明双方无子女即可,而不需要写子女怎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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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提出离婚

当夫妻感情破裂,又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规定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有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时,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当然,“离婚自由”意思是当夫妻感情破裂时,任何一方都有要求离婚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但离婚仍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的程序,不是当事人想离婚的就可以随意离婚。如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和配偶离婚,这里提起离婚诉讼是原告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此即离婚自由的表现之一,但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并非一定就会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以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决定是否判决双方离婚。所以,原告起诉后,是否能够离婚,其决定权在于法院,而不在原告。这就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也再次说明“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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