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案件简易程序
(一)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也可提出反请求。
(二)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三)仲裁庭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既可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四)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二、劳动纠纷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三、简易程序的流程
(一)审理前的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开庭审理;
(三)宣判与送达: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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