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分公司发生纠纷是否可以告总公司?
知芒网律师解答:
可以。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公司只要由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若分公司有足够的财产承担责任,即使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实际上仍是由分公司承担,那么仅起诉分公司就可以。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如何其最后的责任都是由总公司承担,既然要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把总公司列为被告也是可以的,这体现了责任承担人与诉讼参加人相一致的原则。
知芒网律师解析: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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