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有股权转让怎么转让才是有效的
1、国有股权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
(1)国有股权转让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就国有股权交易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作出明确规定,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则规定了国有股权应当进场交易;那么,如果股东在国有产权交易中,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却未进场交易,其效力如何认定呢?我们将予以探讨。
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几大主要交易场所多能够提供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通常,转让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权的,应当取得标的企业所有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者向交易所就该要求作出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如履行场内申请程序的其他股东已受让或行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履行场内申请程序的其他股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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