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的缺席裁决,是指被诉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被诉人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1)被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被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果被诉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被诉人未出庭,而全权委托代理人出庭,不能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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