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带孩子房产是否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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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女方带孩子房产是否可以执行

  具体要看你们离婚的协议,是否有关于房产处置的问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起诉离婚赔偿怎么写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没有出现法定过错,在离婚时并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婚姻法对离婚时需要赔偿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在离婚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出现上述过错,婚姻自由本身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并不因为一方提出离婚,就需要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案件中存在符合赔偿情形的法定过错,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被告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进行陈述,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离婚案件中主张过错赔偿,法院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没有出现需要赔偿的过错行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起诉离婚赔偿金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物质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属于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2、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上面的是知芒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女方带孩子房产是否可以执行的相关内容。综上可知,对于离婚以后的房产,如果分割的,需要按照相关的分割的决定来执行。可见多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知芒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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