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的争议;
三、 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转移、续订及终止发生的争议;
四、 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离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 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参阅文件:
《安徽省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皖劳办字[1999]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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