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份收回的条件是哪些
1、在下述条件下,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其股份:
(1)已发行特别股的股份公司,经持股人同意,以公司盈余收回特别股;
(2)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公司可收回发行在外的股份;
(3)在公司合并时,公司可收回发行在外的股份;
(4)当少数股东因合理原因在股东大会中提出终止股东资格、取回股本时,公司可通过合法程序收回这些股份;
(5)在公司终止时,为抵偿在清算或受破产宣告前所欠的债务,公司可通过合法程序收回已发行的股份。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 股东主张股权回购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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