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二、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三、证券法的核心
关于证券法的原则问题,一般的观点把“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效率”等列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参见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95年;徐家树、郑韶《关于证券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社会科学》93年第5期)其实这其中有些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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