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芒网网友咨询:我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只有一条“乙方同一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包含为甲方保守秘密的费用”,涉及到“补偿费”问题。
请问:
1、此条款是否欠失公平?
2、离开原单位后,此条款中所涉及“费用”是否已包含“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补偿费”?
3、如果不包含”补偿费”,我能否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协议无效?
4、企业如何才能起诉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企业需掌握哪些证据)?
5、对于已经被企业辞退的员工是否还能以“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起诉该员工吗?有无时间限制?
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该条约定属竞业限制条款,签订这类条款是有根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作出这样的约定,应向被约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如果合同里只有对你的限制,而无对你的补偿,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显失公平的,是无效的条款。
北京朝阳区马国华律师回复:“保密协议”中,“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包含为甲方保守秘密的费用”,涉及到“补偿费”问题。
1、此条款是是非法条款;
2、离开原单位后,此条款中所涉及“费用”,不能包含“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补偿费”。
3、如果不包含”补偿费”,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不要请求协议无效,可以请求给予补偿。
4、企业起诉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企业需提供事实依据。)
5、对于已经被企业辞退的员工,如果有约束条款,可以依据规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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