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共同起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根据几年来的实践,多数地方仲裁委员会都是分工由地方工会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因此,《条例》颁发后,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主要还是由地方工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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