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庭辩论终结后,应当在自愿条件下进行调解。仲裁庭调解程序是:
(1) 首席仲裁员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各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先由各方提出调解方案,仲裁庭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考虑;
(3)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仲裁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并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4)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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