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在此期限内作出的承诺才是有效的承诺。
知芒网律师解答:
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
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到达;
2、承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知芒网律师解析:
合同承诺的方式有,通知的方式和行为的方式。一般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的,可以采用行为的方式。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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