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视为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一)结合有关规定来看,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了三种,分别是:
1、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2、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3、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就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不能认定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二、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一)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因其使用的对象不是商标,只是与商标相同的符号,因此并非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行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包括说明或描述自己制造的商品、自己销售的商标权人的商品等情况。
(二)下列几种情形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行为;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行为;
三、商标的通用化
(一)这涉及到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属于通用名称,并应该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他人将已经通用化的商标标识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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