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律师:租赁期间租赁物毁损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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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正常使用房屋内的附属设施,但是该附属设施年久失修,日常使用造成其损耗,对于该项损失,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还是出租人承担呢?

知芒网律师解答:

租赁期间,热水器自然老化损坏的,对于租赁物维修的义务,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租赁期间,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明确租赁物毁损的原因,如果是承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租赁物毁损,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租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产生的维修义务可以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赵磊律师解析:

从《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解决相关租赁纠纷时,首先适用双方约定。因此在租赁房屋时,合同条款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通过中介租赁房屋的,对方会提供已经拟定好的租赁合同,法律上称之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没有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果: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赵磊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待遇,商业合同纠纷等领域民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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