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订立的,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当发生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知芒网律师解答: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果该条款涉及到对方责任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等与你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对方未尽到该义务的,你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 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马晓贝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以及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马晓贝律师从业多年以来,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熟练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长于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判断,善于在细节之处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焦点,为当事人提供切实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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