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定金和订金是非常常见的两个名词,虽然二者仅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效果大不相同,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所涉及的条款应当如何定性?
知芒网律师解答:
本案中蔡某与化妆品店签订的定金合同不成立,该200元属于订金性质。在化妆品店开具的收据中“定金”和“订金”是勾选项,但是蔡某并未勾选“定金”,属于“定金”约定不明确,不适用定金罚则,蔡某可以主张退回。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定金必须约定明确,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冯庆元律师解析: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在成立要件上更加严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及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若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则定金合同不能成立。
1.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律后果;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者履行而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适用订金的法律后果。
订金,一般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履行的性质,不论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定金一方均可以主张返还。
冯庆元律师是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职业近20年,具备极强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代理的案件胜诉率高,回款金额高,深受客户好评!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37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