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资金,应当如何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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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将出资资金转回自己账户,导致公司账内无资金,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抽逃资金呢,如果构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知芒网律师解答:

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而将其已缴纳出资抽回的行为。2012年12月10日,赵良臣、汪晖分别向盛德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入780万元和220万元资金作为股东投资款即公司的注册资金,但次日该1000万元注册资金便分两笔转至赵良臣的账户。可见,赵良臣确有抽回注册资本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35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2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栾明鹤律师解析:

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具体的抽逃出资形式,在前述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中已经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

1、 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 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 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栾明鹤律师: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民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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