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知芒网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发生在白某提前下班返回住所地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白某从工作地返回住所地的“合理路线”上,因此,白某属于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其提前下班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能够认定为工伤。
邱正校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邱正校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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