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尽管单位与劳动者虽已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身患职业病的职工离职后仍可享受工伤待遇。
2018年3月14日,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万加宝为贰期尘肺。2018年11月20日,大石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万加宝为工伤,2019年8月13日,营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万加宝鉴定为四级伤残。万加宝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向大石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聚源公司一次性支付万加宝工伤待遇206000元。由于万加宝的病情不断发展,2021年3月27日,经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诊断为矽肺叁期。2021年6月1日,经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万加宝为二级伤残。万加宝能否要求公司再次进行赔偿?
知芒网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此可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虽然,万加宝与聚源公司已于2019年达成仲裁调解书,但该调解书是基于万加宝四级伤残进行的赔偿,赔偿的数额根本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聚源公司应向万加宝支付晋级后工伤待遇差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每月向万加宝支付伤残津贴。
段凯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段凯律师,男,2005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郑州某高校法学专业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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