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某和酒店总经理在该酒店餐厅宴请客人。餐后,文某安排客人至五楼阳光茶楼进行棋牌娱乐,随后离开。4日早上,酒店综合部经理张红英听酒店服务员黄见陈述:“早上准备进文某的房间拿东西,但电话关机,敲门没有应答,之后拿总卡打开房门,拿了东西就出来了”。因已过了上班时间,张红英和黄见遂再次用总卡开门进入550房间,发现文某平躺在房间阁楼床上,面色不对,张红英怀疑其已死亡,电话通知酒店员工吴岸前来查看,发现文某平躺在床上,盖着被子,下肢膝盖以下裸露,手握拳,脚又硬又冰,喊之不应,怀疑已经死亡,随即报警。
同月22日,《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排除文某毒物中毒死亡;卡压颈部、捂嘴至机械性窒息死亡;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文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文某酒店的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某和酒店总经理黄刚在该酒店餐厅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当日,文某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陈丽霞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陈丽霞,执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专业领域:经济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海事海商,企业、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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