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是人口大国,很多农村地区夫妻生育的孩子比较多,还有生了女儿不甘心,想要个儿子而继续生的。有的家庭不想养那么多孩子,有的家庭却是养不起那么多孩子。
知芒网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依法送养子女。且送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有特殊困难的生父母,一般指的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残疾等情况的父母。这些父母有的不适合抚养教育孩子,有的没有能力抚养教育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适合的成长环境,法律允许孩子的生父母将孩子送样给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其他家庭抚养教育。
知芒网律师解析: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孩子送养后,意味着孩子跟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不过,实践中可以从收养协议进行确定。生父母确定送养孩子的,会跟养父母订立收养协议,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探视权:
1.收养协议中约定生父母有探视权,那么从收养关系订立之日起,养父母可以按照收养协议,行使探视权。
2.收养协议中禁止生父母行使探视权的,就从收养关系订立之日起,养父母不能去探望孩子,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收养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探视权的,即可以根据对养父母、孩子的影响,确定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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