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产品质量法(最新产品质量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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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新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新修订时间是2000年。产品质量法最新版本是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版是1993年制定的,最后一条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产品质量法(最新产品质量法2019)

产品合格证必须要包含什么内容。请提供相关规定的出处

一、产品合格证包含内容

1、产品的型号和名称

2、产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3、执行产品标准号

4、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

5、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检验员代号)

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一方面是要求生产者要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用户、消费者辨明产品的质量。

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

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由本厂的检验部门出具制定,由产品质量监督技术局来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合格标识。

因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是哪个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发放的,而是生产企业自行制作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3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

扩展资料:

一、申请产品合格证流程

1、准备好申请合格证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2、生产企业向所在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提交资料,领取填写申请表

3、提交资料后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审核审查资料

4、将产品样品交至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5、检验结果上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待审核结果

二、申请产品合格证资料

产品合格证申请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5、检验人员上岗证

6、执行的产品标准文本

7、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提供企业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

8、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可申请表》

9、填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表》

10、填报《负责生产出厂质量检验工作人员情况表》

三、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商品

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商品,一经查处,先行查封或是扣押,之后提请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或认定是否属于限其使用或是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属于以上情形的就没收并处罚款;

不属于的就责令改正。请参考修正后的最新“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合格证

认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1、负责组织公司全部的注册申报工作;

2、及时掌握药品注册政策的变化情况,并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建立和维护药品注册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资源体系,推进已申报品种的注册进展;

3、推进药品注册申报工作,及时掌握注册药品的最新动态,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协助完成补充资料;负责协调CFDA专家及药学专家,解决药品研发及注册过程中的法规和注册问题;

4、承担注册政策法规宣传任务,为部门提供政策法规信息的支持和培训;

5、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国家、省市药监局、质监局、药检所等上级部门相关事务;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生产不合格产品罪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此,《产品质量法》 [2] 第8条规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还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这些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即侵犯了国家对这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这类产品若不符合质量标准,往往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所谓电器,是指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和家用电器,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锅、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等。

所谓压力容器,是指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氧气瓶、压力洗衣机等。

所谓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品,为锅炉、闸门、发电机、煤气制造系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罐、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等。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产品,如汽化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 这些产品都具有共同特点,即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极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国家对这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仅仅是一般的质量标准。

这些产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围绕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就某一类产品的质量所规定的具体指标,该标准因产品的不同而不同。

所谓国家标准又称强制标准,是指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统一技术标准。其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根据不同专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就本罪而言,产品均属工业产品及军民通用产品,因此,应当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则报国务院审批。所谓行业标准,又叫部门标准或推荐标准或专业标准,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的统一技术标准。其由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备案。如果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般性带有燃爆性质的产品,即只有企业标准的产品,就不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排除其行为可能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具有上述行为,而没有严重的后果,即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虽有危害结果但不是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是他罪。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上述产品,如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构成本罪,根据其销售金额,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则按该条规定的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之一的,均可构成本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生产又销售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在生产环节上表现为,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而仍然继续生产的;在销售环节上表现为,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虽然严格要求了产品质量,但因为某一疏忽行为而导致出现了不合格产品的,或者销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等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必须指的是、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本罪行为人之主观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基本上是处于放任的主观心态。假设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则构成一种性质的更为严重的犯罪。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 [3] 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则具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方式达到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目的。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2)因果关系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是因为行为本身,而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失火罪和过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台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从重情节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相关说明

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一般为某一类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或销售,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采取放任的主观心态。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专门监督管理制度,又有对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说侵犯。犯罪对象为能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其他产品等。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同时,本罪为结果犯,即只有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产品安全标准,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总的原则可参阅《产品质量法》,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两罪的犯罪构成基本相同,只是在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差别。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同于后者的特殊性。一是产品所不符合的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标准,而非一般的质量标准;二是其犯罪对象是诸如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器具等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要求的特殊产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范围广泛得多。在客观方面,两罪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本罪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而后者则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等,

相关问题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的裁判文书使其审判权得以实现。以处罚最严厉的刑法来保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以正确执行,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制裁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律的权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处理社会事务范围不断扩大上升,出现了所谓对法院裁判“执行难”现象,笔者认为至今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未引起充分重视是原因之一。因而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深入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分必要,这对实践中一定程度解决执行难问题大有裨益。

我国《刑法》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的界定。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学界及实践中已无异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能彰显本罪客体的实质。“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表述过于宽泛,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多种多样,妨碍其活动的行为也是各不相同,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是本罪与类似罪名(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同类客体,而非本罪的直接客体。另外,裁判虽由人民法院作出,但人民法院并非裁判的唯一执行者,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有可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者,妨碍上述机关执行法院裁判活动也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只有如此界定才能准确完全揭示所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行为侵害的本质。

(二)犯罪主体的界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学界历有争论。有学者认为“是依法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不具有执行义务或协助义务的其他人不能独立实施本罪,而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有的认为“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不负义务的人如果单独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行为,可构成共犯。”上述观点表述虽有差异但其本见解一致,即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对人民法院裁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其他人不能单独成罪。笔者认为本罪主体的正确界定对解决实践中妨碍人民法院裁判执行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犯罪主体界定的不周延将使一批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实质上具有对世效力,只是具体裁判确定由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本质决定了不仅要求有执行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也同时要求无任何执行义务的所有案外人不为一定行为即不得阻碍人民法院裁判目的的最终实现。案外人(如被执行人的同事、邻居)单独实施了诸如帮助隐藏、变卖执行标的等妨碍裁判执行的行为,同样侵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样可以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可执行,其行为性质与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裁判完全一样。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亦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人民法院裁判执行的,亦有可能获罪。所以即使案外人没有用暴力胁迫手段,只要其以非暴力手段不执行裁判情节严重亦可治罪。由上述,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即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但有些裁判的被执行人是单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依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构成本罪。

(三)客观方面的界定。

本罪客观方面依刑法第313条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手段无论是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公开形式还是隐藏形式,是暴力形式还是非暴力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是情节犯,其客观方面达到“情节严重”是治罪的必要条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详尽规定,本文不作赘述。

(四)主观方面的界定。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正常执行活动受损或导致裁判不能执行的危害结果,并且追求、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该裁判是已具有法律效力且执行人员正在依法执行。间接故意一般是以消极不作为方式妨碍裁判执行人的主观故意,在这种故意下采取的手段很难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本罪中所谓“拒”应是行为人主观上积极主动地“抗拒”而并非是放任的心理,对某些间接故意者治罪易处罚面扩大,因而对其不宜定罪。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在上述正确界定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运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如何认定。

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判决、裁定”的含义到底是狭义还是广义,众说纷纭。通说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理由是刑法313条明文列举的仅是判决裁定,且随后的司法解释及立法解释亦仅界定为判决裁定。此为对“判决、裁定”的狭义理解。但笔者认为这是因法规文字表述上的不当造成的对法律适用范围的缩小理解。刑法313条及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的司法解释者仅列举为判决裁定,而最新的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会2002年8月29日对刑法313条的解释中又表述“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依这些表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似乎不应治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有当人民法院针对这些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再作一份裁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裁定时才可以治罪,但拒不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与拒不执行其于该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而作出的裁定,本质有什么区别?对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再作出一份裁定又有什么必要和依据?所以上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表述本身有缺陷,本应清楚的含义因囿于“判决裁定”的字眼而被解释的浑沌。

笔者认为,刑法313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应作广义理解,即是指人民法院就有关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一切法律文书。因为①从本罪的立法原意看是要通过本罪来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尤其是保障执行权不受侵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体现不仅在判决、裁定,而且在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如罚款决定书)甚至通知书(如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195条作出的停止支付通知书),这些与判决裁定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若得不到保障本身是矛盾的,是违反设置本罪初衷的。②行为人抗拒履行除判决裁定以外的法律文书本质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害,对法律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蔑视,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相符的。③只有将“人民法院判定、裁定”作广义理解才能避免某些当事人利用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的处理方式规避履行义务。如某些当事人以调解为缓兵之计,若对调解书拒不履行不能治罪,则调解书的实现无法保障,这不仅不利于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会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④最高院1992年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表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外的“法律文书”亦可能被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院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中亦列有除判决、裁定以外包括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在内的各式各样正式法律文书。由上述,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范围仅限定为形式意义的判决书、裁定书于本罪而言是不适宜的。

2、“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所谓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是基于被执行人身份,技能等明确的状态,判定较容易,自不赘言。但何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被执行人暂无客观存在可供执行的钱物时不易判定。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判定①被执行人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有较稳定收入的,只要有证据证实其平均收入在扣除其法定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后高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定限度,即应视为有可供执行财产。②在无法查实被执行人有收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只要有证据表明其暗地里进行高消费,即应认定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高消费的标准应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人均支出数额拟定。只要被执行人依上述标准被判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即可治罪。“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最高院司法解释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已有规定,如何判定应注意以下标准①看行为的暴力程度、规模大小、次数多少、持续时间长短。若行为人抗拒裁判执行的暴力明显、规模大、反复次数多、时间长,有其一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②看拒不执行标的的重要程度。若标的是伤者急需的医疗费、老人的赡养费以及虽非钱物但关系民生的禁放污水,禁止噪音等,行为人拒不执行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③看拒不执行的实际危害结果和社会影响。若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最终导致法院裁判客观上已不可能执行及导致众多群众围观使法院形象严重歪曲等,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3、行为人因对裁判文书的误解拒不执行或拒不执行错误裁判文书或抗拒错误(违法)执行活动是否构成本罪。

2021最新产品质量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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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离婚律师费用多少 一、律师代理离婚案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代理离婚案收费标准在未统一规定,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案件律师费3000元左右。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可以与律师确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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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调查(律师调查令)

    最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诉调查取证时,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并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事项…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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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

    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理解与适用 正确理解、全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要明确以下几点: 1、前提–何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依《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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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委托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刑事案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应该怎样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xxxxxx。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XXX 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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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和债务纠纷的区别 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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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如果女方要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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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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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的信息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意义及得失是什么? 本条是在《合同法解释(一)》基础上,遵循《合同法》基本精神,进一步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出的限缩性解释。既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适用合同无效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同样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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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过了15天还可以上诉吗)

    一审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一、一审过后多久判决书 1、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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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阳法院(襄阳法院判决)

    襄阳高新区陈勇案判刑了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襄阳高新区陈勇案还没判刑。在2022年3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勇等11人涉嫌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等涉恶案件。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地罪、涉嫌故意伤害罪、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对陈勇等1…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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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新婚姻法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

    一方不同意离婚最多可以拖延多久? 根据民诉法规定,一审简易程序应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普通程序应在六个月内审理完毕。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基本上都是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内应该是会有一个判决的结果。拿到判决结果后,判决还没有生效。这时要看原告或被告有没有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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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院长级别(最高法院院长是啥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什么级别 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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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财产规定(民法典夫妻财产规定)

    民法典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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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司法警察(法警怎么考)

    法院法警工作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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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瑶海区法院(瑶海区法院执行局电话)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在哪 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位于东二环路与新海大道交口向东300米 二、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附近公交站 中铁二十四局途径公交有302路 韦厂岗途径公交有49路;130路;302路;304路 宣小郢途径公交有304路 北李途径公交有49路 瑶海区法院上班时间表早上8点,下午14点。…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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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备考(民法典培训考试)

    法硕必考的民法典6大变动内容 延迟颁布的民法典终于通过了,民法典的颁布会引发命题动向的改变,而且民法学分值占到了法硕基础课的50%,所以法硕考生要尽快把民法学备考提上日程了,今天就带大家解读民法典6大变动内容,帮大家更快理清今年民法学的备考重点。 2020年民法典颁布,是要等民法典出来后再备考法考吗…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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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民事责任(什么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法律责任是什么 民事责任 是民 法规 定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措施。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②主要是财产责任; ③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④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另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等等。 《 民法典 》第一…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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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2018)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夫妻选择在法庭上结束婚姻的一般都会发现自己能够拿到的 判决书 立往往所依据的除了法律以外还有相关的 婚姻法 司法解释,这是因为法律有的时候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太笼统而导致法官没有办法根据客观的规定来判定。那么,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是…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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