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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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处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条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第十条 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核拨的,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并根据市(行署)、县(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三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计算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用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的预算经费和留用资金不足以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时,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或者副本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先行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提供下列有关文件或者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请求赔偿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请求人出具的赔偿款项或者返还财产收据或者其他凭证;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故意违法或者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依法实施追偿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决定书;

(七)财产已上交财政的凭据;

(八)财政机关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副本。第七条 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时,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开具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或者财产返还通知单。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法向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枉法裁判等行为的组织和工作人员追偿赔偿费用。对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50%至100%的赔偿费用;对故意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追偿100%的赔偿费用。对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违法的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偿的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第九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第六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适用《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每年度的赔偿费用金额,由市、区、县财政分别按上一年度的罚没款入库额5%的比例核定,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已核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第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十五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数额较大,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有困难的,可申请预拨。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缴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凭据;

(七)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凭证;

(八)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条 各级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的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核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对引起赔偿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

(二)审核后七日内对应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的财产开出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财产返还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等;

(三)将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或者财产返还通知单副本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条 各级财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可以会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写出建议书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相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属财政已经核拨的,应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本级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核拨及追偿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罚没款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的单位,应当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并减拨或者不予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条文)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支付、承担或者追偿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

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复核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百分之十五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单个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作出责令承担或者追偿国家赔偿费用决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一次性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一次性上缴确有困难的,经赔偿义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一年内分期上缴。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赔偿义务机关是指:

(一)纳入本省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第三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当年结余的国家赔偿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自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因赔偿金数额较大无力先行支付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先行核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确定,并先行核拨。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同一级别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不同级别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凭据,但因赔偿金数额较大,向财政部门申请先行核拨的除外;

(七)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依法应当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核拨。

情况特别复杂的,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1个月。第十条 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部门核拨的国家赔偿费用数额有异议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费用核拨申请时,对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赔偿义务机关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费用。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的事项,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赔偿损失后2个月内,依法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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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怎么赔偿 肇事逃逸的赔偿如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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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责发生制下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是(权责发生制下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下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3…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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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新婚姻法离婚的条件(2020年新婚姻法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的规定,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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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费用(强制执行费用是原告还是被告付)

    法院强制执行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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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单位应当设立(机关单位应当设立)

    机关单位应设立什么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 机关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 1、会设置保密工作机构。 2、机关单位应该设立或者指定(根据不同条件)保密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3、一般情况下,不同级别下,涉密人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才要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机构。 海南…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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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商贸公司(注册商贸公司行业怎么填写)

    商贸公司注册条件 法律分析:注册商贸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有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原件。新公司法取消注册资金要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领发票需要预缴税金。一般小企业按所得税是定率,还有定期…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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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新标准(国家赔偿新标准每日31594元)

    2022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 法律解析: 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 赔偿金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 平均工资 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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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办理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什么手续)

    户口迁移证怎么办理 户口迁移证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领取到迁移证件后,当事人要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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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请问国家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国家赔偿责任认定要有以下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2)侵权行为要件。 (3)损害结果要件。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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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证挂失(税务登记证挂失补办流程)

    台州登报挂失声明税务登记证登报如何登报? 登报挂失是一种法律方式,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丢失了某些社会性质的证件或者类似的东西时,为了补办一份,法律上必须先确定遗失者所遗失的证件已经在法律上无效,这个过程就是登报挂失。 登报作废对报纸一般有以下三个要求:1.市级或者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2.有统一的刊号报…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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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法2020年新规定(离婚法2020年新规定冷静期)

    2020年离婚新规定 其实在我国,离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婚姻法一直都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以及“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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