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若标的是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是收货人的签收时间;
2、若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一般是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
3、若上述凭证没有时间或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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