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商铺到期40年后拆迁,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商铺属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则不会补偿。如果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费用包括:
1、因拆迁产生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2、员工解聘补偿费、搬迁前期费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修复费用和相关拆卸、包装运输费用。
3、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过渡期限内,按照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如果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1个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知芒网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30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