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求助:说在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但离婚后男方不按协议约定给付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问律师这种情况怎么办?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知芒网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双方办完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后,备案的离婚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但是并不能依据该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离婚协议并非上述法律规定所述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因而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或调解)后,对方仍不履行判决文书的,即可依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芒网律师解析: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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