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诉讼,如何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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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现象较为常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知芒网律师解答:

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在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

知芒网律师解析:

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关系中,其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诉讼中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为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配偶角色已转变为对立一方,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嫌。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依次按照“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顺序予以确定。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生活确实困难,法院则会依法判决对方在离婚时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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