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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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x0dx0a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x0dx0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x0dx0a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x0dx0a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ax0dx0a第二章结婚x0dx0a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x0dx0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x0dx0a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x0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x0dx0a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x0dx0a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x0dx0a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x0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x0dx0a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x0dx0a未到法定婚龄的。x0dx0a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x0a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关系x0dx0a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x0dx0a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x0a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x0dx0a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x0dx0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资、奖金;x0dx0a生产、经营的收益;x0dx0a知识产权的收益;x0dx0a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x0a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x0dx0a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x0a一方的婚前财产;x0dx0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x0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x0dx0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x0dx0a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x0dx0a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x0dx0a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x0a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x0dx0a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x0dx0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x0dx0a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x0dx0a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x0dx0a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x0dx0a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x0a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x0a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x0dx0a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x0dx0a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x0a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x0dx0a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x0dx0a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x0a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x0dx0a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x0dx0a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x0dx0ax0dx0a第四章离婚x0dx0a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x0dx0a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x0dx0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x0dx0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x0dx0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x0dx0a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x0dx0a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x0dx0a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x0dx0a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x0dx0a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x0dx0a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x0dx0a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x0dx0a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x0dx0a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x0dx0a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x0dx0a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x0dx0a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x0dx0a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x0dx0a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x0dx0a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x0a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x0dx0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x0dx0a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x0a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x0dx0a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x0dx0a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x0dx0a重婚的x0dx0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实施家庭暴力的x0dx0a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0dx0a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x0dx0a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x0dx0a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ax0dx0a第五章附则x0dx0a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x0dx0a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姻法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x0dx0a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x0dx0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x0dx0a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x0dx0a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ax0dx0a第二章结婚x0dx0a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x0dx0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x0dx0a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x0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x0dx0a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x0dx0a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x0dx0a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x0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x0dx0a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x0dx0a未到法定婚龄的。x0dx0a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x0a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关系x0dx0a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x0dx0a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x0a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x0dx0a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x0dx0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资、奖金;x0dx0a生产、经营的收益;x0dx0a知识产权的收益;x0dx0a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x0a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x0dx0a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x0a一方的婚前财产;x0dx0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x0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x0dx0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x0dx0a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x0dx0a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x0dx0a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x0a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x0dx0a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x0dx0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x0dx0a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x0dx0a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x0dx0a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x0dx0a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x0a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x0a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x0dx0a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x0dx0a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x0a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x0dx0a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x0dx0a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x0a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x0dx0a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x0dx0a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x0dx0ax0dx0a第四章离婚x0dx0a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x0dx0a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x0dx0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x0dx0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x0dx0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x0dx0a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x0dx0a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x0dx0a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x0dx0a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x0dx0a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x0dx0a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x0dx0a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x0dx0a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x0dx0a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x0dx0a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x0dx0a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x0dx0a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x0dx0a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x0dx0a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x0dx0a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x0a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x0dx0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x0dx0a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x0a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x0dx0a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x0dx0a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x0dx0a重婚的x0dx0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实施家庭暴力的x0dx0a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0dx0a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x0dx0a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x0dx0a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ax0dx0a第五章附则x0dx0a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x0dx0a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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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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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范本2021免费(离婚协议书简单范本2021)

    2022离婚协议书模板5篇【标准版】 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离婚的意愿,并且妥善处理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否则协议无效。离婚 协议书 怎么写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更多离婚协议书模板点击“ 离婚协议书 ”查看。 离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1 协议人(男方)____________…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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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拖车(法院拖车费用谁出)

    车贷款逾期了被拖车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1、及时还清应付贷款额。 2、一般在银行或者是金融机构将车子拖走前,会有多次的提醒还款,如果收到消息后还是拒不还款,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利息,归还贷款额的时候,需要将这一部分费用一并偿还,时间过长的话,利息可不是一笔小的费用。 3、债权人也可能报警处理,这个就比较麻…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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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新婚姻法离婚的条件(2020年新婚姻法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的规定,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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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别财产制(财产可分为)

    分别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区别 两者区别在于性质和原则不同。 1、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财产制个人所有。 2、分别财产制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分配,约定财产制原则并不存在夫妻约定。 男女双方是否可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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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分权(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 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 代理 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 证据 ,进行辩论,请求调…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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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新标准(国家赔偿新标准每日31594元)

    2022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 法律解析: 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 赔偿金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 平均工资 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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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几种)

    侵权行为主要责任方式有哪些 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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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亲假多少天(军属探亲假多少天)

    探亲假有多少天 当兵有固定的时间和家里通电话,具体时间要根据部队安排,如果是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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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条件)

    怎么诉讼离婚 一、办理程序 1、选择受理法院 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做起诉前的准备 选好…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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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继续履行;3、修理、重作、更换;4、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前述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对民事被侵权人的保护,而且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以可合并适用…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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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二胎新政策(山东二胎新政策解读)

    山东省生二胎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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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舞蹈(法制歌曲舞蹈)

    民法典对广场舞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全面实施,其中“私人生活安宁”被视为隐私权,如果跳广场舞扰民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居民可以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会业主委员会反应,实在不行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民法典 从个人生活习气上来说,9点之后大多数人都准备休息,不能…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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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22(民法典225条如何理解)

    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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