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补偿原则条文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保险合同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损失补偿原则,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就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不能就行超额赔偿。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首先,《保险法》第55条即是关于保险价值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双方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可见,为了维护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是不允许超额保险的存在的。

其次,为了被保险人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两次赔偿。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在保险人完成赔付后,即获得了向侵权人索赔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则在获得赔偿的同时,将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能适用补偿原则,这是法律明确规定。

首先、《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其次,保险价值是衡量损失的一项重要标准,立法者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取消保险价值的规定,是进一步确认,在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的概念,即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这是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特殊性所造成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身和生命健康,这些事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换句话说,就是再高的价值也不知人的生命价值高。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2177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8日 12:36:36
下一篇 2025年2月8日 12:36:46

相关推荐

  •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2022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保未缴满15年的“偷着乐”?符合两个时间要求,可一次性补缴,为何王大妈一次性补缴社保3年? 养老金的17连涨,并有望在以后年度继续上涨,无疑让那些错过社保最佳缴费机会的人后悔不已,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未来养老的重要性。不过,有些人虽然在参保时间方面有些遗憾,但毕竟也抓住了参保机会,已经在几年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了,但是由于这部人在参保时…

    2025年2月8日 法律资讯
    400
  • 社会保险费一般由谁承担(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已经于2019年底之前并入了基本医疗保险)。 不过,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承担,另一部分是劳动者承担。 劳动者承担哪一些保险费呢?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者需要承担本人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需要承担本人缴费基数的2…

    2025年2月7日 法律资讯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