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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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代理词(离婚代理词共同债务如何书写)

要在代理词中写明离婚原因以及共同债务的信息。诉讼离婚(Divorce litigation)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一、离婚代理词共同债务如何书写?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起诉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二、概念和作用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如果夫妻双方办理完婚姻登记手续后,夫妻间的收入也都属于共同收入,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了一些债务后,也是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在婚姻中出现了夫妻问题后,也是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共同债务也是需要双方来偿还。

离婚案子原告代理词

关于张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原、被告结婚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没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草率结婚,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并且致原告受伤,原告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被告时常辱骂、威胁原告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其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三)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之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015年,原被告发生矛盾,自此便两地分居,至今已有2年之久。

(四)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代理人之前向原告了解双方情况时,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本次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婚姻法》规定可以诉

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原告,理由如下:

(一)孩子现在还很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怀;

(二)原、被告感情隔阂较大,若孩子由被告抚养权,原告的探望权必然会受到侵犯,到时候新的矛盾就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三)被告脾气暴躁,且变化无常,被告抚养孩子很难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离婚案代理词(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离婚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一些已经反目的婚姻当事人,为避免双方见面觉得尴尬和不便,想寻找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不过为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先了解离婚案件原告方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王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需要夫妻感情的维持,而不是法律手续的强制性维系,法律不能担保婚姻的幸福,但却可以终止一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双方分居早已超过两年,彼此形同陌路,已经从根本上说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强制性维系这样一段破裂的婚姻,是对原、被告双方的折磨和不负责任。

二、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致使矛盾加剧。被告漠不关心原告的生活,双方争吵不断,婚姻的本意在于个人追求人生的幸福,是两个人相互依靠,共同面对人生的挑战,而不是寻找一个争吵不休的冷漠家庭。双方的婚姻走到如今的地步,原告为了孩子成长、为了老人安心,也曾试图缓和夫妻关系,努力的维系这段婚姻,为了家庭的稳定付出种种艰辛努力,但面对着日渐冷漠的婚姻关系、渐行渐远的伴侣,却也只能走到起诉离婚的地步,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三、双方婚生子出生于xxx年7月6日,孩子即将成年,已经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开始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个整日争吵、父母关系冷漠的家庭,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一直以来与孩子的关系良好,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请求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后,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四、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主要为xxxx,依据婚姻法相干规定,请求法院按照平等原则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与其互相折磨,不如给彼此一个重新再来的机会,也给孩子一个新的安宁、温馨的家庭。被告由于各种原因强行维系这样一种破裂婚姻,是对原告的一种伤害,恳请法院秉承法律的意志,给原告一个自由,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正常生活的尊严,判决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律师:

XX年XX月XX日

离婚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一般都是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者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对方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就说夫妻感情良好,然后提出几个事实证明夫妻感情良好,或者自己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进行陈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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