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山西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山西产假15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假期,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方在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奖励延长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国家规定产假98天)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政服务业,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负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二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网上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生育服务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生育服务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开展出生缺陷防控咨询;

(二)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加强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

(三)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

(四)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

(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六)开展不孕不育诊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四、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或财政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五、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六、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七、第十四条修改为:“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八、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九、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逐步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十、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和育龄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修改为“应当自批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关于“不得超过90日”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180日。”十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十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育龄人群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十五、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撤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第四款修改为:“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等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前期、孕产期、孕情检查和落实节育措施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十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承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育龄人口的生育管理;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劳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切实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禁借收养子女的名义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子女。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13381.html

赞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23:14:13
下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23:14:20

相关推荐

  • 山西律师事务所(山西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山西恒桦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非常好。 1、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为保证员工工作环境,五险一金还有各种劳保福利以及高温补贴,最低达到了五万余元。 2、工资非常丰厚,实习的一般六个月,实习工资1000多的,2000元的都有。转正以后大约平均一个月到手4000元。如果是中层财务岗,年薪会达到30k左右工资待遇非…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浙江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浙江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咨询)

    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国家开放二胎后,许多人想要二胎。这时候就要先办单独二胎准生证了,看看下面的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吧。 准备资料如下: 1 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三份,复印件只需复印一方的即可。 2 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各三份。 3 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备查,复印件各三份,户口的每一…

    2026年10月11日
    000
  • 开放三孩(开放三孩政策时间)

    全面开放三胎 全面开放三胎 全面开放三胎,对于想要生育三胎的家庭来说,特别关心国家什么时候放开生育政策,如今生三胎的条件有哪些?从整体来上来,开放三胎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老龄化问题,全面开放三胎。 全面开放三胎1 三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 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开放二胎,三胎政策暂未出台,但是从目前的…

    2026年10月10日
    000
  • 计划生育超生罚款(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 我国是人口大国,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尽管现在放开了二胎,但是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在一些偏远农村,有的农民夫妻违反规定,生育了三胎,被计生部门发现后,会处以一定的罚款。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浙江单独二胎最新消息(浙江单独二胎最新消息政策)

    2019年各省市可生二胎实施时间表 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二胎何时全面放开?今年5月全面放开二胎已经被否认,那么官方可有新的时间表呢? 各地及全国“两会”上,“尽早”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呼声急切,“鼓励一胎、允许二胎、严防三胎”成为生育政策的一种新思路。 来自惠州的黄细花代表带来一组数据,现在中国的生育…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单独二胎办理流程(单独二胎办理流程及费用)

    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国家开放二胎后,许多人想要二胎。这时候就要先办单独二胎准生证了,看看下面的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吧。 准备资料如下: 1 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三份,复印件只需复印一方的即可。 2 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各三份。 3 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备查,复印件各三份,户口的每一…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单独两孩政策是什么意思(我国“单独二孩”政策从 开始执行)

    单独二孩什么意思 单独二孩是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单独二孩政策不等于单独二胎政策,单独二孩,顾名思义就是指有两个孩子,计划生育针对的是孩子的数量,而不是胎次的数量,如果是两胎的话,则有可能出现三个孩子或者更多孩子的情况,这…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单独生二胎(单独二胎和单独二孩)

    单独二胎是什么意思? 独二胎 即 单独二孩。 单独二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也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所提到的单独二胎政策。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民法典三孩(民法典生育三胎)

    国家鼓励生三胎政策是怎样的? 国家现在已经全面放开和落实三孩政策,意味着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属于再婚,只要是一对夫妻只有2个孩子,都可以再行生育第三孩,由于目前国内出生率不如预期,国家现在逐渐鼓励生育,不但国家政策有奖励,公司产假也会增多。 一、国家关于三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

    2026年10月10日
    100
  • 上海单独二孩政策(上海开放二孩政策)

    上海最新二胎政策 不能。只有下列情况才能: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

    第二十一条关于婚姻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已经失效,《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来说,其父母依法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相关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

    2026年10月10日
    100
  • 二胎政策放开(二胎政策放开正式文件)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2012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再度集纳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多年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中国的人口增长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优生优育政策的指引下…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如何领养孤儿(如何领养孤儿院的孩子)

    哪里可以领养孤儿 领养孤儿可以到孤儿院进行领养。想要领养孩子第一步就是要找到当地的公安局出一份证明这个孩子是孤儿的证明,同时领养的双方夫妻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且需要经过民政局考察,领养者具有抚养能力及教育能力,而且民政部门还需要在报纸上登出孩子是无人认养的公告,60天后没有人有异议,领养手续才算办…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单独两孩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利益相关者)

    单独二孩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单独二孩政策的条件: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单独二胎不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者;夫妇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可生二胎;首胎为双胞胎的…

    2026年10月10日
    100
  • 上海单独二胎政策(上海单独二孩政策)

    上海二胎政策? 上海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1日落地。对于生育二胎的年龄和间隔,上海方面表示“不设限”。上海二胎新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或者,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2013年11月16日,上海市卫生计…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有没有朋友能帮我解读一下“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一是为了解释婚姻法而出台的一项解释,因为在司法审判当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但是婚姻法相对而言在内容上不是很具体,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让婚姻法在内容上更为具体详实。  在所有法律当中,相信大家对于婚姻法这一法律可能是最不…

    2026年10月10日
    100
  • 独生子女证二胎(独生子女证二胎到几岁)

    领了独生子女证还能要二胎吗 法律分析:领了独生子女证还可以生二胎。我国已经于2021年8月20日修改了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即基于我国目前国情,提男女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办了独生子女证还能生二胎的,但是应注意生二胎时需要把独生子女证注销掉。生育二胎需要做以下审批: (1)由…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山东二胎新政策(山东二胎新政策解读)

    山东省生二胎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新婚姻法全文财产的发来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 婚姻法 ,对于 结婚 离婚 的相关事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的时候大家比较注重的研究,是关于这个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配问题,如果当事人私底下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只能通过 诉讼 解决,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全文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新婚姻…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

    2026年10月9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