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民法典(十八届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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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自学法律,该如何开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要考虑就业,法律专业就业的选择不外乎行政司法机构如司法局、公检法等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两个地方就业现在基本的要求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报名的前提条件是本科学历。

法律分析:第一,要明确你学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工作的需要,还是纯粹增长法律知识,以备生活之需。

第二,要选好自己想学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并不是所有法律都要学,都要精通的。

第三,选好想学的部门法或具体的法律后,法条是必备的。可以使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红皮书教材,这也是统编教材,不少法学院授课也使用该教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不属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也不属于以德国为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法典制。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法规看起来非常之多,实际上跟官员的发言稿差不多,大而空洞。法律体系极不健全和司法的不独立是司法腐败的两大根源。《民法通则》也就那么薄薄的几页纸而已,衍生的司法解释也不多。做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绝对不是背熟这些法律法规这么简单,根本没有用。最主要是要学通法理,掌握法律的精髓要义。法律人常引述的一句话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一辈子的事业——查明事实真相,找出事实依据,确定适用法律。

当然自学法律最好是为以后的就业方向打好基础有个侧重点,比如说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精通某一部门法有助于你今后的事业发展。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苏力 《什么是你的贡献》原文

这是近年来我常常思考的问题。一度我甚至想以此作为这一文集的书名,但终因似乎不那么象一部法学文集,而更象一部小说、散文或杂文集的书名而放弃了。尽管如此,这个问题却不是能够选择之后就一挥即去的

。

一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很有可能,到下个世纪初叶,就经济总规模来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参见,林毅夫、蔡窻、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8-1

1)中国的复兴已不可避免。这是100多年来中华民族一切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理想,而作为生活在这一时代的一个中国知识分子,我感到一种诗人所说的“历史的多情”——尽管历史完全无所谓有情还是无情。

这也许是现代中国对人类的一个最重要的贡献,因为与现实相比,任何理论学术都会黯然失色,都不过是一种解说,而且永远不会是最后的解说。尽管如此,解说却是重要的。对于一个人来说,解说使他能够把本来是无序的世界化为有序,从而似乎“有意义”;而对于社会生活来说,从一定的视角上看,一个社会的形成其实就是在一个确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诸多解说相互冲突、磨合、融合的过程,并进而获得一种关于生活世界的相对确定解说,因此影响了人们的习惯性行为方式,构成“制度,形成文化的共同体。

就过去的一百多年来说,中国无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学科(特别是前两个学科)都主要从外国、特别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识,甚至就连这些学科划分本身也是进口的——尽管它现已成为我们无法摆脱、也不想摆脱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然而,在借鉴了这一切外来的知识之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或之后,世界也许会发问,以理论、思想和学术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解说,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

当然,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可以回避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找出种种理由:而我也相信,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从经验上看,我始终认为一个国家的学术理论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相联系〈尽管不一定成正比〉。儒家学说近几十年来的命运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和学术的形成,后代中国学者必定会提出更加精美的理论。然而,后代中国学者也同样会发问,什么是你的贡献?

也许这个问题完全是虚构的,也许永远不会有人向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一定会有人提出,那么也只能是我们自己,出于我们面对永恒的一种战栗。

二

也许,重要的问题是有没有可能作出我们的贡献。

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尽管西方学者和前辈学者已经提供了大量的视角、理论、模式、命题和概念,但是假如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假如人类历史不是重复往返的,假如具体的现实生活具有无限的丰富性,假如每个人的体验都具有某种不可替代性,假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知识都是阐释学意义上的“偏见”,每一种知识体系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昔日的学者、思想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一切知识。因此,从理论上说,我们这一代学者完全有可能根据我们的经验作出我们的贡献。

这种贡献并不是以我们的经验、体悟为目前主要是由西方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式提供一些注脚,充实或补充他们的理论框架;而是一种真正的无可替代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历史传统、我们的众多的人民(包括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变革时代给了我们一个学术的“富矿”,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因此关注中国当代的现实生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是中国学者有可能作出独特学术理论贡献的必由之路。

必须指出,关注本土问题并不是如同某些主张“弘扬中国传统”的学者那样,试图从中国传统或社会中寻找某些据说是具有“现代性的因素”。例如,一些学者将儒学家的“仁”解说为民主,而将“恕”解说为宽容,据说这样中国的传统就得到了继承。实际上,这种做法仍然是在以西方的某些理论、观点、思想、命题甚至概念作为现代的和学术的标准,因此一切他们认为值得弘扬的,仅仅是因为这些因素符合外国的某个或某些理论或做法。这种表面看来是大力弘扬民族文化的做法,如果按其自身逻辑,其实完全是没有理由存在的。如果一切值得弘扬的中国文化中的因素,仅仅因为它们完全符合或大致符合外国的某种理论或实践,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直接从外国照搬过来,有什么理由要从中国文化之中寻求那些所谓的“萌芽”呢?这种做法的背后仍然是缺乏自信;如果条件恰当(例如熟悉外国文献、精通外语),完全无须改变立场就可以从中导出“彻底砸烂中国文化传统”的结论和做法。除了学术上、理论上、认识上没有想透之外,这种做法,往往并非出自并追求对中国文化传统本身和对外国文化的理解,而是出自一种“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精神,甚至是出于潜意识地对各种自我既得利益的维护。

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和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同样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结论,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三

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为做学问的人准备了一个“富矿”,但我们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也许中国法学尤为甚之。与其他学科相比;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更缺少学术的传统,缺少研究中国实际的传统。法学不仅无法与中国传统学科文史哲的深厚相比;而且与社会学相比,也缺少象费孝通先生那一代很有成就的学者,没有《江村经济》、《乡土中国》那样的富有洞察力和有学术支撑的著作;与经济学相比,也缺乏经济学的实证研究传统和较为坚实的理论和学术训练。中国的当代法学研究,尽管在一些法律实践问题上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对一些命题、甚至是政治命题本身的分析研究;仍然趋向于把法学视为一种普适的知识;仍然对中国当代城市和农村、对中国人因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形成的行为方式缺乏关注;仍然更多试图并习惯于用18、19世纪西方学者的一些应然命题来规定生活。法学研究的方法也相当落后,从应然命题到应然命题,缺少对社会的其他学科的了解,缺乏对支撑法学研究发展的理论的研究和包容,缺乏对司法问题的综合性研究,而往往从某个部门法出发把活生生的案件简单地归纳为民法案件或刑法案件。甚至连基本的学术纪律和规范都还没有普遍形成。

�中国的法学的成熟还有漫长的道路。

�然而,这也不能因此使我们有理由拒绝面对这样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

四

�这里收集的是我三年来写作发表的一些大致说来算是法学的论文。是面对这样的发问而不敢松懈的结果。尽管它们还算不上什么“贡献”,却是这种追求的脚印。

�当初写作时,我并没有有意要集中关注什么问题;因为我相信“君子不器”。我不认为任何学科应当、而且事实上也从来不能限制任何人的真正关怀。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有时以为是天经地义的学科专业划分只是由于无数学者的实践关怀而形成塑造的,它们仍处于、并将永远处于不断的流变之中。尽管如此,现在回过头来整理这些文章时,却发现,以一种自己也无法说清楚的理由,我的关注可以大致划分为四个方面,这本书集中了头三个方面的文章,只有关于法学的知识演变的几篇文章,由于更多涉及一些纯理论学术问题,而且比较长,没有收入这一集子。

首先是研究中国的现实。有关这方面的论文收集在第一编中。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因此,在这些论文中,我讨论了我认为的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立足点——当今的社会生活,主张关注现实,主张在社会背景下全面考虑法制建设。我分析了理念化的、似乎普遍正确的法律为什么会为人们拒绝或变相拒绝,分析了法律规避的合理性和其在变革时期对制度创新的作用,我也剖析了一些流行的、然而至少可能有误区的法学的和冒充法学的命题。应当说,这一编的文字反映了我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想法和我研究问题的指导思想,这种关切也体现在其他编的文字中。

第二部分关注的是中国的司法,包括制度设计和过程。在关于司法专门化的一文中,我实际提出的是一个“审判独立”的问题,但是我把这个问题放在转型期中国的大背景下,着重从社会分工这一社会学角度来讨论这一本来更多带有政治哲学色彩的问题;针对中国的现实,我还分析了审判独立在中国具有司法与社会适度隔离的问题。在关于抗辨制一文中,我没有过分关注抗辩制自身,而是关注抗辨制改革背后引起的或可能引出的一些法学和法制的实际问题。在关于电影《秋菊打官司》和邱氏鼠药案一文中,我更努力试图从个案分析司法问题的复杂性和世俗性,力图在宏观的法学理论与微观的司法实践之间寻求一些契合点。我之所以关心司法的制度和过程,是因为我认为从法制建设来看,司法是一个最有可能有所作为并产生实际影响的途径,其影响力可能远远超过立法;而且,由于司法是具体操作的,法官所面临的各种社会因素将是安乐椅上的法学家难以想象的,因此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基础,而不是相反。

第三部分的关注焦点可以说是中国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其中包括学术批评和法学教育。规范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一定的规范(也就是制度)约束下,才可能形成有活力的法学研究共同体,才能有真正的学术交流和批判,从而形成良性的法学研究传统;并进而影响法学教育,影响法律实务,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应当说,这几个方面,可能是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和真正形成的要点。之所以关注中国的实际,是因为就总体来说不存在普适的法治模式;而法治是否存在在于实践,在于如何做,而不是懂得如何做;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学共同体的形成又是极为重要的。关注这些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在实践上改进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能促进法学的发展,法治的形成。也正是这个原因,我选择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作为本书书名。

苏力民法典(十八届民法典)

简述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有两种体制,一元体制和多元体制。前者仅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后者在确认制定法为民法的直接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和法理为间接渊源。

我国《民法通则》既未规定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也未将习惯与法理采为民法的间接渊源。但是习惯和法理对民事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实际上成了补充我国成文民法之漏洞的渊源。

一、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编篡的成文性法律规范。

1、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含有民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各种基本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的规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民法规范。

(2)民事基本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规范存在的基本形式是民法典。我国现在还没有制定民法典,发挥民事基本法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民事单行法

民事单行法,是针对某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特别制定的法律。目前,我国形成了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体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4)综合性单行法

综合性单行法,是针对特定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甚至刑法规范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准法律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地方机关制定的,以条例、办法、细则等名目出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

二、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

1、习惯

习惯是民法的最初形式。习惯是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和完善,因而是制定法进步的动力。

我国司法实践有采纳习惯作为制定法之补充的做法。但是,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民间习惯”代表与现代化理念格格不入的观念。苏力教授认为:“制定法是轻视习惯的,且民商法更极少强调要遵从习惯”。

法规链接:《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以案说法:

1、从“禁放令”到“限放令”;

2、订婚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2、法理

法理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学者的学说,二是法官的判例。在我国,专家学者的学说直接地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活动。至于判例,最高审判机关所公布、出版的典型案例也直接地影响着各级地方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处理。

谁能提供一个 学法律的本科生的必读书目

法学本科生必读书目推荐

A:引介性书目(导入法律之门,调动学习兴趣,培养法学素养的法学书目推介)

外国部分:

1、[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美]博西格诺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部分:

4、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

B:基础性书目(掌握法学范畴,通晓法史演进,探究法的价值的法学书目推介)

外国部分:

6、[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中国部分:

1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C:拓展性书目(明晰分权学说,把握法治理论,关注当下问题的法学书目推介)

外国部分: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3、[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版。

1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中国部分: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谢晖:《法治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5年版。

D:部门法经典书目推介:

17、[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8、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E:法典推介

19、《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20、《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

法律专业学生必读书目有哪些

外国部分:

1、[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必看)

3、[美]博西格诺等著,《法律之门》

中国部分:

4、刘星:《法律是什么》

5、费孝通:《乡土中国》

B:基础性书目(掌握法学范畴,通晓法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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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8、[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9、[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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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必看)

13、[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14、[英]霍布斯:《利维坦》(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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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16、谢晖:《法治讲演录》(必看)

D:部门法经典书目推介:

17、[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

18、周枬:《罗马法原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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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必看)

20、《唐律疏议》

其他关于法律的经典书目

柏拉图《理想国》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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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法规下载 法律法规文件涵盖了国家法律、政府行政法规、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是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是政府行政法规。 《××管理办法》是部委规章。 具体实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政府行政法规。 …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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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律师法(中国律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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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明年施行(明年民法典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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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摘选(民法典节选)

    民法典第七条和第十条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什么作用? 《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日正式生效实施。以下是其摘选内容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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